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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五室

发布时间:2008-06-27      来源:      作者:        打印       分享到

  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承担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内蒙古自治区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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